考研法碩知識點小結:民法上的定金
[摘要]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屬于約定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2)定金屬于金錢擔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從屬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定金隨之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定金的種類 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我國現行法承認上述所有種類的定金。 (1)立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證約定金是指為證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違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作為對違約方懲罰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種類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約定金的效力在于擔保主合同的訂立。 (2)成約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證約定金的效力在于證明合同的成立。 (4)解約定金的效力在于為當事人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權利。 (5)違約定金的效力有三:擔保債務履行;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視為預付款。 定金罰則的基本規則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處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但違約定金不同于預付款,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性質不同。違約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違約定金除擔保外,還有證明合同成立及預先給付的作用;預付款則無擔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違約定金有制裁功能,預付款無此功能。